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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是否“谈药色变”?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9/5/15 17:09:33 浏览量:

 

 

在多年临床工作中,经常遇到一些孕妇因在孕期应用了某些药物来咨询是否对胎儿产生不良影响。在妊娠这个特殊的时期,宝宝和孕妈妈们处在同一个生存环境中,妊娠期是否合理用药直接关系到下一代的健康。

20世纪中期之前,大多数的人认为胎盘是天然屏障,孕妇使用药物不会通过胎盘危及胎儿,可是20世纪60年代,西欧各国发生了由于孕妇服用了反应停(沙利度胺)引起万余新生儿出现短肢畸形,因此妊娠期合理用药对预防新生儿出生缺陷不但具有重要意义,且任重道远。

首先我们需要来了解一下胎儿在整个孕期中对药物的敏感性是不一样的:

第一阶段(着床前期):月经周期14-28天,药物对胚胎影响为“全”或“无”。“全”表现为胚胎早期死亡导致流产;“无”则为胚胎继续发育,不出现异常。

第二阶段(胚胎期):受精后14-56天,是胚胎器官分化发育阶段,胚胎开始定向分化发育,受到有害药物作用后,即可能发现形态上的异常而出现畸形,称为致畸高度敏感期。具体的说如神经组织于受孕15-25日,心脏于受孕20-40日,四肢于受孕24-46日易受药物影响。

第三阶段(胎儿期):受精后56-58天开始~足月,是胎儿生长、器官发育、功能完善阶段,仅有神经系统,生殖器和牙齿仍在继续分化,特别是神经系统分化、发育和增生是在妊娠晚期和新生儿期达最高峰。在次期间受到药物作用后,由于肝酶结合功能差及血液通透性高,易使胎儿受损,还可表现为胎儿生长受限、低出生体重和功能行为异常。

所以在妊娠期绝对安全的药物几乎是没有的,为此尽量避免使用不必要的药物。

那是不是谈药色变?事实上,药物致畸毕竟是小概率事件,但有时候产妇本身的疾病对胎儿影响更大,需要药物去治疗。

根据药物对动物和人类具有不同程度的致畸危险,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将药物分为A类、B类、C类、D类、X类等五类。

A类:在妊娠首三个月,经充分的临床对照研究未见对胎儿有危害,在随后的妊娠期见也未见对胎儿有危害。

B类:动物生殖毒性试验中未见对胎儿有危害,但尚缺乏充分的临床对照探究资料,或动物试验中发现对胎儿有危害,但尚未在早孕期用药的临床对照研究中得到证实。

C类:动物生殖毒性试验中对胎儿有不良影响(如致畸、杀胚胎或其他危害),但尚无充分的临床对照研究资料予以证明,或动物试验中缺乏充分的对照研究。

D类:临床资料显示对胎儿有危害。

X类:动物生殖毒性试验和临床研究资料均证明对胎儿有致畸或其他危害,属禁忌。

围产期用药原则:

1.有生育要求的可能受孕的妇女用药时,选药原则——药效确切,对胎儿影响小。

2.孕期健康是保证胎儿的正常生长发育,有病不治或拖延治疗不仅对母体有危害,而且会对胎儿产生不良影响。

3.必须用药时恰当掌握用药剂量、时间和给药途径。

4.晚孕用药考虑到药物对新生儿的影响。

5.分娩期用药注意必要药物的高峰浓度。

6.早孕期确已用过致畸药物,根据药物的用量,用药的胎龄,综合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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