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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职场中的契约精神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7/3/24 14:51:13 浏览量:

 

《社会契约精神下的医学职业精神》听后感

 

 

    322日下午15:30,总院副院长潘可平在我院九楼会议室给我院中层干部上了一堂别开生面的医学伦理课:《社会契约精神下的医学职业精神》。这虽然是西方的医学伦理内容,但学术无国界,带给我们很多启发。

当前的医患关系,不可谓不紧张;当前的工作环境不可谓不令人局促。作为职业人,身处其中的医生、护士们,我们应当如何适应?带着问题,聆听了潘可平的精彩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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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是立契各方对义务的明确规定;契约精神是自由、平等、守信,即立契各方地位和在各自履行契约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在立契时选择对象、规定义务是自由的,但当契约

形成生效后各方应致力于完成规定的义务且受法律约束。契约包括私人间交易的私人契约和体现公民和享有的公共权利关系的社会契约等两种类型。

显然医患关系是一种社会契约关系。在医疗服务契约中,作为缔约的重要一方,我们应当具有契约精神。首先医患双方是平等的,应当互相尊重,尊重和保护对方的利益和权利,努力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其次在医疗过程中,双方是自由的,作为医疗服务供给方,其体现在要明确表明我们的能力、所能提供的医疗护理服务种类、可能达到的预期效果和伤害、将要产生的费用等。再次是守信,我们要致力于提高自己的医疗服务能力,致力于改进我们的医疗质量,致力于扩大医疗服务的可及性,致力于有限医疗资源的公平分配,致力于保护患者的利益和权利,致力于与患者和谐相处。这就是我们的医学职业精神。

医学职业精神,代表医疗行为过程中的一系列的价值观、行为和关系的总和。这些价值观、行为和关系支撑起了公众对于医生和医疗机构的信任。医学职业精神还是一个关于如何组织并提供最佳医疗服务的信念价值体系。该体系要求所有成员(包括医生和护士、医疗机构组织者和管理者,及其他相关人员)一起表明(信奉)他们共同的能力标准和伦理价值,以满足社会和患者个人的期望,并采取值得信任的方法保证在所有医务任务中履行这些承诺。

医学职业精神是医学服务中社会契约的基础。在医疗职场中,医生和护士处于主导地位。但这种职业地位不是一种固有的权利,而是社会赋予的。这种职业地位的持续存在依赖于公众相信该职业是可信赖的;同时为了保持这样的信赖,从业人员必须能够履行公众所期望的当下能够履行的职责。

那么患者需要的是什么呢?哪些又是当下我们力所能及的呢?社会公众和患者的期望是能够获得具有竞争力的(能负担的起)医疗服务;保平安,无伤害;希望医生成为他们医疗护理中的伙伴;医生用患者能懂的语言与其沟通;有被尊重,被关心的感觉;医疗隐私信息得到保密。我们医护人员及医疗组织、管理人员,都要深入细致地了解这些公众的期望,遵从社会契约精神,恪守医学职业精神,以患者为中心,不断地改善医患关系。

  最后,我院书记夏时春以美国著名的大医院梅奥诊所对于职业精神的定义做了总结,并与大家共勉:我们致力于如何在正确的时间,出于正确的原因,以正确的方式做正确的的事,来赢得患者、同事和社会的信任。

/戴秀蓉

/龚得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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